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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东北农业大学机关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10月21日 15:46  点击:[]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东北农业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东农党发〔202233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二、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中共东北农业大学机关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机关党委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机关党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机关党委总体发展规划、管理服务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等事关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党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审定。

(五)加强对机关工会等工作领导的重大事项。

(六)机关安全稳定、后勤保障、保密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有关机关党委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表等人选。

(二)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机关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机关党委所规定的机关党委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机关党委年度预算内的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项金额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万元)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金额在6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万元)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和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机关党委会议决策前,议题应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机关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表等人选,在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到会机关党委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机关党委委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机关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关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参与或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人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十六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十七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实施和监督

第十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机关党委委员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机关党委党务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党委委员或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机关党委委员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机关党委委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机关党委会议予以确认。

二十  机关党委委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  机关党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二十二  机关教职工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机关党委或上级反映意见。

五、责任追究

二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机关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机关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机关党委会议做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机关党委委员,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十四  办法由机关党委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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